被保险人于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BR>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BR>2.现金价值。 <BR>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BR>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BR>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BR>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BR>若附加的“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则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
若被保险人为1人: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max;18岁后给付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有效保额和现金价值max。若被保险人为2人:可确定二者身故/全残先后顺序:仅向后身故/全残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身故/全残者若未满18周岁,给付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max;若已满18周岁,给付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有效保额和现金价值max。无法确定二者身故/全残先后顺序:若二者均已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向各自受益人分别给付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一名已满18周岁,一名未满18周岁,先向未满18周岁者的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和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mix,再向已满18周岁者的受益人给付剩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5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首次交纳保费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给付关爱金,其中一次性交清为10%、3年交为30%、5年交为50%、10年或者20年交为100%。
2022-08-13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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