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4、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农业保险条例》是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一要做好承保方案。农业保险条例告诉你,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协议的拟定是整个业务成功的基础,承保方案要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尤其要明确政府在整个保险活动的相关义务,协议承保的条款,必须报总公司批准;
二是政策性农险业务应当全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三要建立起规范、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标准。发生赔案后,要及时足额的赔付给投保农户。
农业保险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个别省份开展,还需要经过调研-试点-研究是否决定全面开展的阶段。
1、农业保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
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业保险全面铺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值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对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影响。
2、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
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农民的生产因灾害事故而萎缩或中断会使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
农业保险的出现,给了农民以强有力的支撑,使农民在遇到生产风险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对降低农业生产灾害损失,弥补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3、农业保险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农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用于对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的一种,退出了生产过程,需要在保险保障期间逐渐地用于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
农业保险的存在,为社会后备基金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社会后备基金能够以新的方式出现,对扩大社会后备基金积累规模,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影响。
(1)有利于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收入的波动。
(2)有利于灾害的预防和有效救助
(3)有利于保障农业投资安全。有了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农民可以放心的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再生产,从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4)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容易获得贷款。有了农业保险的保障,银行更放心的贷款给农民朋友进行农业投资。
(5)让农民朋友大胆地实验新技术和新品种,接触了农民朋友的后顾之忧。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
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