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属养老保险》,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补贴。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以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在长期实施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过分强调"选择性原则",共济性质较弱,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现。
二是为了更好体现公平权利义务的一致,保险费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的生活,使养老保险得更复杂化,不是一般被保险人容易理解的。
三是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对未来来讲将有超越各方面承担能力的趋势。
投保须知的英文是Insurance policy,投保须知如下:
1、确定保险人合法身分,避免上当受骗。当有人叩门拜访或推销保险时,您有权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险公司标志的有关证件或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证件。
2、熟知保险责任,切莫盲目投保。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险种层出不穷,对于寻常百姓来讲,面对林林总总的保险品种犹如雾里看花,甚至有些人就是反复读过几遍保险条款也不知所云。因此,您在投保前一定要请业务员认真、详细地为您讲解保险条款的特点及保险责任,并做到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规定完全了解。
3、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自食苦果。保险合同要以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每个险种的适应对象以及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都是有区别的,每个险种的保额限定和险种保费水平以及给付金额水平亦不尽相同。因此,当你想投保时,务必搞清楚,选择您认为最为适宜的险种进行投保,以免投保后又觉不"合身",再找业务员办理退保,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苦恼。与此同时,您还要对所购买的险种的除外责任,以及出险后如何索赔等事项一一了解清楚,避免某些素质不高的营销员在介绍条款规定时避重就轻,有意渲染对投保人有利的保险责任规定,而对于投保人需注意的有关特殊约定轻描淡写或干脆不说。一旦发生不测,索赔时或与原投保时想象的不一样,或属除外责任遭拒赔,从而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投保资格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人身保险的各险种,要求投保人具备的条件是相同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作为投保人的资格等,但人身保险的不同险种,要求被保险人具备的条件不同。例如,简易人身保险要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而个人养老金保险则没有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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