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社会保险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实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或过程。具体包括: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存续、转移、中断和终止;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计算和公示、查询;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及提供相关服务。
保险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商品,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承诺,且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履行,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实质地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1,主体部份。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第2,内容部份,即权利义务部份。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背约责任等。
第3,客体部份。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因此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也是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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