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财产保险,由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办公室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财产保险险种的基础。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近期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的长远需求,将重点开发保险客户近期需求的险种与研究满足长远需求的险种相结合。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普遍性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特殊需求,在满足普遍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财产保险险种。
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财产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人利益或保险客户利益。
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财产保险的风险差异极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标的风险性质特殊,险种开发时必须充分注意,并遵循讲求实际的原则加以处理。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1.市场调查。对财产保险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是开发财产保险险种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保险人应当以财产保险市场细分理论为指导,以市场营销为直接目标。
2.风险评估。经过市场调查后,即可以对调查得来的资料进行风险归类分析,鉴别可保的风险与不可保的风险、适合公司承保的风险与不适合公司承保的风险。
3.立项设计。经过风险评估并确定属于公司可保风险后,可以进入险种开发的立项设计阶段。在这一阶段,先是充分论证险种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险种开发进行立项。然后主要设计险种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方式、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4.报批。由于险种是用来在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进行交换的特殊商品,无论是新险种的开发,还是对现有险种的改造,均会涉及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为防止损害保险客户的利益,同时也是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运作的需要,各国保险法律制度均有对保险人的险种开发进行直接监督、管理的规定。
5.投向市场。对于必须报批的财产保险险种,当险种通过保险管理机关审查、批复后,保险人即可以将该险种正式投向财产保险市场,有该种保险需求的保险客户则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对于仅仅到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险种,则在上报备案的同时,保险人可推向市场。至此,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始告结束。
财产保险业务的具体形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证,保险人只能在保险单证的责任界限内提供处理风险的保障服务。因此,财产保险险种开发必须符合有关经济法规关于制定经济合同的规定和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研究开发出相关保险产品。一般来说,由法律、法规引发的保险需求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或必须参加保险的,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非寿险类的保险业务进行20%的法定分保的再保险。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某项规定时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产生第二类需求的较多,保险公司要注意研究,从中发现可保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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