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来,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浙江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从国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
《条例》施行前,工伤认定的很多实际工作没有明确的标准,既造成了各地各部门认定意见和结果不一,也造成涉及工伤保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多发。2018年起,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遇到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很多职工的工伤补偿由用人单位申报并转付。为避免可能因此出现的待遇截留、拒不转付的情况,《条例》明确,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
《条例》第16条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书面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其中无劳动合同,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受理,而且《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特别是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不补正不予受理后,资料补全在规定申请受理时限内的,可以二次再申请和受理。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涵盖康复费,答案是肯定的。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快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所以用人单位应积极给劳动者的康复进行帮助,对残疾人员进行培训。对一定程度上是有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积极组织专门培训的责任,可从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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