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保险是指的国家卫生部门所规定的部分病例在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之内。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凡是参保农村大病保险的居民,在医院看病后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报销门诊费用。但是,根据医院等级的不同,其报销的欺负费用、比例也有所不同。
在农村治病一直都是大问题,很多人都是得大病死去世的,农村居民一旦得大病,那基本上就会压垮一个家庭,因此缴纳农村大病保险是很有必要的,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越来越广,参保人享受到的福利越来越多。目前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已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且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农村大病保障的有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新农合的参保人即可参保农村大病保险,且无需再缴纳保费,所需要的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减轻了参保人的缴费负担。
经测算,城镇居民每年每人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每人每年的平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农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患病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大病保险的作用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合规费用进行再次报销,且按规定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合规医疗费用指的是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可对罹患疾病的参保人在新农合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报销,那么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应该如何办理呢。
农村大病保险是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提供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一项实在的惠民政策,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拓展和有益补充。
一般而言,农民参保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能享受农村大病保险保障,个人无需再重复投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新农合基金出资,参保人个人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
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340元左右,新农合资金总额增加到2700亿元。农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90%,一些农村地区的大病患者已经成为受益者。
以前的政策是,农民参保新农合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可以报销65%。从15年开始,报销比例大提升,农民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8000元到5万可以报销65%,5到8万报销80%,到了8万以上可以报销90%。
农村大病报销分为大病医疗报销和住院报销两种,在定点医院治疗时,办理出院的时候就直接报销了。
农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准备好出院证、发票和医保卡,就可以在医院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就是参保人的自付部分。
报销时需提供的资料有:出院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例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好;转诊证明等。
1、救助的参保对象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将调查与核实的意见提交给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审的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意见与其他材料上报给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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