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社会统筹养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各地基数不同,缴费数额也不相同。缴费基数会随着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是变化的。现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若中间中断,不可补交,但可顺延。所缴保费一部分直接纳入社会统筹,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2、购买养老型商业保险:到保险公司购买。缴费数额是根据您的经济能力决定的。根据您的年龄、存款额度、年限,按保险公司的分红预期,可大致推算出将来能够领到多少钱。缴费期限选择更灵活一些。可根据个人的年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期限。现在存的多,将来领取多;现在存的少,将来领取少。体现个人公平性原则,和社会平均工资没有什么关系。将来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收益水平。
养老保险,大体可以分为4种基本类型:
①全民福利型。向所有符合规定年龄条件的居民提供养老年金,而不论其就业状况、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的情况如何。
②社会援助型。在对贫穷的老年人进行必要的家计调查后,向符合条件者提供老年补助金。
③社会保险型。根据老年人的就业记录和已交纳的保险费,对其提供退休年金。
④储蓄基金型。通过被保险人定期交纳保险费建立基金,当受保人达到规定年龄条件时,将其交纳的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这笔保险费可以改为定期支付的年金。
①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在实行老年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大都没有差别,但有些国家作出不同的规定,一般是女职工比男职工低5年。
②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在社会保险型和储蓄基金型的老年保险制度中,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通常与退休年龄一起,共同构成享受退休待遇的必要条件。在不由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的老年保险制度中,通常规定就业年限为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条件。
③退休。有少数国家规定,劳动者只有事实上退出职业岗位才可享受退休待遇。有些国家为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采取了变通措施,如对已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减额的退休金,或要求必须正式退休后才可从事临时性或非全时的工作,所得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减少或取消其退休金。
在社会保险型老年保险制度中,退休金一般以达到最低资格条件为基数支付,该基数通常为受保人原工资的一定的百分比。对于超过最低资格条件(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的受保人,超过的部分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在全民福利型与社会保险型相结合的老年保险制度中,退休金一般分为维持最低生活费用的部分和根据受保人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而确定的部分。有些国家的老年保险待遇包括受保人配偶或子女的补充待遇。
为了避免年金领取者的生活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定,年金随物价指数或工资指数的变化而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退休制度分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办法和对企业职工实行的办法两部分。在退休的资格条件方面,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在工龄方面规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工人的连续工龄都要满10年。在退休待遇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相同。按其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退休金;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中国退休制度包括离休制度,规定凡在1949年10月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离休后工资照发,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金制度。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金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转手续;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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