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年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年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失业保险登记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领取按如下规定:
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目前各地的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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