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8%,公司承担8%。养老保险公司缴纳比例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比率是一定的,但具体要看公司给提报给社保的缴交上限,比如公司按照4000全额给交的话,公积金是个人和公司各承担320元。如果只有按照3000,那么个人和公司各承担240元。
现在的社保政策覆盖的人群是越来越广了,个人也可以办理社保了,那么,以2016年苏州个人交社保为例,2016年苏州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23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18200元。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460元,最高3640元。
二、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按11%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计算,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92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16年3月28日起执行。已在各委托扣缴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其本人在办理参保缴费申请手续(或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2元。
四、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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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⑵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⑶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除外)。
2.灵活就业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申请表》,选定缴费险种、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缴费情况表》。
3.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账户,签订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灵活就业投保人员于每月25日前在委托缴费存折户中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由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按月代为扣缴。
1.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证件照片,在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办妥参保登记手续后,申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应及时至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本人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2.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办理下列参保缴费变更申请业务的,由本人或家属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申请表》,到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办理:
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后,申请停止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⑵申请暂停或恢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养老或医疗(含生育)保险费。
⑶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⑷因被判刑收监执行,申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业务期为每月28日至次月25日。参保人员在每月1-25日期间办妥参保缴费登记或变更申请手续的,申请事项从当月起生效;每月28日至月底期间办妥申请手续的,申请事项从次月起生效。每月26-27日期间,市区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各类缴费申请业务。
凡具有苏州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根据市人社局苏人保规〔2013〕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险按每人10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学生中,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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